特殊教育理论国外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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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主讲教师 汤广全 案例引入 很多美国母亲出于感情需要而主动愿意呆在家里带孩子的。和孩子在一起,对她们不但不是痛苦,还是一件“美差”,一定要把握在自己手中,决不能让别人抢夺去。即使是特殊需要的儿童也是如此。所以在美国几乎见不到把孩子交给祖父母辈带的。不但见不到这种现象,好多祖父母辈想要和孙子在一起,还得征求儿女的同意。如果年轻父母要自己的父母来帮忙带孩子,一般也只能是暂时的,并且也不一定都是有求必应的。记得有人在画肖像的时候,大多数的订单都是祖父辈给孙子画像,一次一位祖母辈的顾客看着手中的画像,很得意地对身旁的人说到:我女儿很理解我,每周都让我和孙子呆一整天。很知足的神态溢于言表! 摘自《美国逸事12:美国的“全职母亲”》,略有删节,/blog/static/190982001201011511150341/ 案例1 对于案例中所叙述的美国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行为,多数中国人可能不大理解。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大理解?他们为何与我们不一样,我们判断的依据在哪?这是我们最容易发出的疑问。这既涉及民族、国家之间情感与价值观的不同,又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这是另类“特殊教育”的一部分。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美国特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案例1 美国联邦宪法第十次修正案规定基础教育由各州负责办理,所以特殊教育也纳入各州的义务教育体系。美国义务教育起步较早,据文献记载,罗德岛州早在1840年就通过了强迫教育法,至1918年,全美各州都制定了强迫教育法。强迫教育法规定,凡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必须强迫入学。但在许多州,特殊教育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前,特殊儿童不仅常被公立学校拒绝,也不受各州教育法规的保护,地方法院大多支持教育行政机构和公立学校的立场,判决特殊儿童不得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 一、美国特殊教育立法进程 20世纪60年代后,这种状况开始扭转。受民权运动与教育机会均等运动思潮的影响,尤其是各类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及特殊教育专业团体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强力推动,特殊儿童的教育权逐步得到法律认可。有关特殊教育的联邦立法逐渐增多,据统计,有关特殊教育的单行法律与相关法规超过百部,州的立法更多。 1975年前,由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重要特殊教育法案有》《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1965年颁布,1966年修正)及《残疾人教育法案》(1970年颁布,1974年修正)。 1975年是美国特殊教育历史上至关重要的一年。 问题 如何理解 “1975年是美国特殊教育历史上至关重要的一年”。 1975年以来,《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有过多次修正,最重要的修正有四次。 一是1986年的《残疾儿童保护法》,主要规定在特殊教育诉讼案中,如果特殊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依据《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提起诉讼并且胜诉,则法院有自由裁决的权力,判决败诉的一方赔偿家长一笔合理的律师费。 二是1986年的《障碍婴幼儿法》,通过立法迫使各州办理身心障碍婴幼儿早起介入服务方案,并通过提供经费补助的办法提升早期介入服务的质量。“障碍婴幼儿”、“发展迟缓”、“早期介入服务”及“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等是该法案重要的概念。 三是1990年的《障碍者教育法》。该法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改变服务对象的称谓,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使用的残疾儿童改为障碍者;二是规定州政府必须对州内6-17岁的全体特殊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此外,如果各州规定对3-5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或对18-21岁的正常青少年提供教育,则必须对同年龄的特殊儿童与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 四是1997年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该法案主要针对特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对特殊儿童的期望值低落,过分强调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作业而忽略教学、学习以及学生的成就等问题,而以提高对特殊儿童的期望值、改进他们的学业成就为重点。该法案不仅规定了高期望值教育的几条原则,在评估方面也更注重发展性与功能性资料,强调如何参与普通课程;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不仅重视与普通教育的联结,规范也更为周详。 在上述四个重要修正案中,又以1997年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及其1999年颁布的该法案的实施细则最为重要。下面就对该法案及其实施细则作简要介绍。 问题 美国的“特殊教育”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它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一)特殊教育及其服务对象 1.特殊教育 1997年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是这样定义特殊教育的:特殊教育是为满足障碍学生的特殊需求,经过特别设计,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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