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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1965年生,汉族
住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李家村21号
电话:0775-2251667
被告:广西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街188 号
电话:0771-5536222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住院医疗费8.3万元,后续拆钢板等费用需25000元,住院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16600元
2、请求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4000*12即48000元,误工费一年4000*12即48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安家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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