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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卫生监督员按程序将检测结果告知自来水厂,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水厂立即停止不合格出厂水的供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出厂水砷含量,确保出厂水卫生质量。
该水厂供应游离余氯、砷含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出厂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自来水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重点; ★ 二次供水单位检查重点;;【案例评析】;卫生监督员和检验人员按规定采集出厂水水样, 制作了水质采样单,检验结果出厂水游离余氯为0.15mg/L,砷含量为0.039 mg/L,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2、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从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到最后作出处罚决定,县卫生局严格
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合法;
该案例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败诉或引起诉讼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引用法律条文不当造成的败诉案例
◆因适用标准错误中止履行的案例
;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 执法程序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3、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签字立案处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当事人也签字。该企业以受罚主体错误为由向市政府提出复议。
4、市法制办审阅案卷和调查核实后判定: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受罚主体正确,但处罚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该条规定是”“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无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这个案件是内部程序不合法,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应由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署名,却是监督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
;执法主体错误造成的败诉案例; 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 适用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 问题的批复;THANK YOU !!!;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卫生监督员按程序将检测结果告知自来水厂,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水厂立即停止不合格出厂水的供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出厂水砷含量,确保出厂水卫生质量。
该水厂供应游离余氯、砷含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出厂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自来水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3、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签字立案处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当事人也签字。该企业以受罚主体错误为由向市政府提出复议。
4、市法制办审阅案卷和调查核实后判定: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受罚主体正确,但处罚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该条规定是”“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无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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