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流动人口计划婚育证明及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计划婚育证明及生育服务登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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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单元七: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流动人口计划婚育证明及生育服务登记 制作人:晁玉蓉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1)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核实有关情况; (3)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若核查无误,现居住地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现居住地相关部门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通报办理结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主要包括: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救济等; 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在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时应履行的职责,特别提出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要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强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3)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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