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
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
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
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
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 诈骗跟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 并以虚假的合同
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
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
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钱主任提示,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
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
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
采用行为的性质, 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 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 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
罪的共犯论处; 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 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