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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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 近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 七 财政 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考此二事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但欲说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後,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後者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舆南北互较,而後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先後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书》壹壹拾《食货志》略云: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隋书》贰肆《食货志》云: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轮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壹壹《食货典》杂税门百字作自]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北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官一帝即位,复兴人市之税。 (北齐)武平之後,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顒赞成之,後主大悦。於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 《通典》贰《田制下》云: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隋书》贰肆《食货志》略云: 至(北齐)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此节前《兵制》章已引]。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又同书同卷略云: (隋高祖)颁新令,制人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後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唐会要》捌叁《租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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