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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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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科右前旗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
乙方:
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行署颁布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与甲方共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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