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pdf

(管理制度)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pdf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管理制度)德国劳动社会 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 的处理 壹、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简介 德国是世界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立得比较早和比较完善的国家之壹。德国学者和法官认 为,他们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是根据 1949 年 5 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即德国宪法的规定建立的。德国是壹个法制国家,壹切行为均由法律规范和调整,其中壹个 重要的原则是国家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基本法》明确规定,人人享有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 “言论自由” 、 “结社自由” 、 “选择职业的自由”等项基本权利。仍针对劳 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特别作出规定: “每壹个人和所有行业、职业及专门职业为维护 和改善工作及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受到保护。”“每壹个人均享有生存、身体不受伤害和 不受妨碍地发展自己人格的权利。” (《基本法》第2 条、第3 条、第9 条等)德国的法治 传统历史悠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宪法规定的人的这些权利得到了拓展和充实。 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法院,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治,实现个人的基本权利。为了 做到这壹点,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性的原则。 “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 (《基本法》 第 97 条)〔1〕法官判案不受上级部门的约束,不受政府的干预。属于法院业务范围内活动 的计划和安排,由法院自己负责作出。具体案件由谁办,由法院自己定,他人不得干涉。这 样就能够避免和排除国家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但据德国法官介绍,尽管有法律规定,有较严 格的监督制度,于德国要做到这壹点也是很不容易的,实践中也有许多难办的问题。 于德国法学界和法官见来,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性,调整劳动关系涉及俩种不同性质的 法律,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大部分规定即为劳动法,属于私法的范围;调整社会保障的规定 为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属于公法的范围。于德国,劳动法制虽然历史悠久,但没有壹 部统壹的法典式的劳动法,于这壹点上,德国学者盛赞中国制定了壹部统壹的比较完整的《劳 动法》。于劳动立法上,德国采取的是编篡方法,即多年来壹直不遗余力地力图汇编壹部包 容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法典》。由于工程浩繁等原因,至今没有完成编篡工作。对此, 有的学者持保留态度,认为“这壹努力是否能够于能够预见的将来如愿以偿,是颇令怀疑的” 。 〔2〕德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有《集体协议法》(1969 年 8 月修订)、《企业委 员会法》(1988 年 12 月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1976 年 4 月)、《母亲保护法》(1968 年 4 月)、《解雇保护法》(1969 年 8 月)、《劳动法院法》(1979 年 7 月重新公布), 等等。至于社会法立法,德国拟创制壹部完整的《社会法典》,至今只公布了总编(1975 年 12*本文作者于 1997 年 6 月参加中国赴德国劳动司法考察团时,对德国的劳动制度和社 会保障制度及其司法进行了系统的考察。此文是根据考察了解的情况和所得资料,且参阅有 关论著写成。——编者月)、第三编社会保障通则(1976年 12月)、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1988 年 12 月)、第六编法定养老保险(1989 年 12 月)、第十编管理程序(1980 年 8 月)等编。 此外,已颁行的仍有《联邦社会福利法》(1961 年 6 月)、《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1990 年 6 月)、《社会法院法》(1953 年 9 月)、《少年法院法》(1953 年 8 月),等等。 德国的法院除设宪法法院外,另设五个不同体系的法院,即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 社会法院和财税法院。每壹个法院体系均根据本体系的法院法即法院组织法所构成,各自均 有自己的案件管辖范围,实际上均有各自的最高法院。德国设立了专事审理有关劳资纠纷、 社会保障纠纷案件的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俩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且制定了各自独有的《劳动 法院法》和《社会法院法》。这不仅表明德国非常重视劳动法和社会法的司法,把有效的司 法见作是实施法律和实现法治的有力保障,而且据德国联邦社会法院法官武尔芬的见法,由 于劳动法属于私法性质,社会法属于公法性质,各自调整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均有重大差 别,因此建立各自独立的法院体系,分别由劳动法院专事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由社会法院专 事审理社会保障纠纷案件非常必要,这种从立法到司法的分类法,对保障雇佣劳动者的权益 是非常有利的。 二、劳动法院的设置及对劳资争议案件的审理 (壹)劳动法院的沿革、设置和案件受理范围 于德国,劳动关系原来是由民法调整的,世界著名的《德国民法典》就有调整劳动关系

文档评论(0)

qicaiya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