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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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 摘要: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 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 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 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 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 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都是存在的。灵活性最重要的意义 在于,克服法律在寻求自身确定性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要求。但是,基于对人权保 障功能的重视,刑法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是以确定性来限制 灵活性的,确定性虽然不是绝对的价值,但它一定是优先性 的价值,因此,灵活性最终不能拆毁确定性。 关键词:刑法之确定性;刑法之灵活性;法治;罪刑法 定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 一、刑法之灵活性:一种可欲的追求 在人类社会法律实践的历史中,确定性始终是维护法律 之社会价值的一种力量。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是为了使法 律的正义目标得到可靠的保障,法律维持秩序的功能正是由 此产生。因此,法律之确定性乃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而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达,其理所当 然地包含着确定性的要求。然而,由于社会生活总是会产生 新的问题,使得法律经常无法在坚持其确定性的前提下满足 社会的需要,确定性本身有时反而会成为走向正义目标的障 碍。于是,在追寻正义的历史中,人们也将“灵活性”的特 征带人到法律制度之中。正是法律的灵活性,使得法律能够 满足复杂与多变的社会生活的需要,不断推动法律向前发展。 基于对安全价值的偏重,刑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强调自身的确 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 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固守一种绝对的 确定性观念,只能导致刑法机体的僵化;而承认一种有限度 的灵活性,则可以使刑法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相对简单的规则无论如何不可 能圆满地解决所有问题。有时,当法律以其确定性追求普遍 的正义目标时,实际的结果往往与一定的社会目的相违背, 在此情况下,不同的正义观念之间发生了冲突,人们必须解 决这种冲突,而解决冲突的办法常常是需要灵活地适用规则。 另外,即便在一个以法典为主的体系中,也总是会有许多法 律应予规定,但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而未加规定的事项。德 国的法学家施塔姆勒就指出:法典仅仅陈述一般性的原则, 填补罅隙则是法官的工作;在法律沉默的情况下,还必须求 助于法律自身的基本理念一一公正,这实际上是等于将道德 规范引入了法律判断之中。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官在面对 “疑难案件”时,如果法律“不够用”,就必须根据正义观 念灵活地处理问题。在刑法中,人们将目的论的解释应用于 构成要件的解释,将人格因素导入犯罪的评价机制中,这使 得刑法的适用摆脱了僵硬、刻板的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所 以,即使是对于刑法来说,那种绝对的确定性观念也是虚妄 的。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 且始终是存在的。 二、刑法之灵活性的理论根据 刑法之所以需要有一个灵活性的机制,主要源于两种看 似相互矛盾的需要:一是为了克服刑法之确定性所带来的消 极后果,二是为了对抗刑法的不确定性。而这两个需求,归 根结底又是为了解决法治本身的内在矛盾,即法律的形式要 求与实质正义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的问题。 (一)刑法之确定性的相对性 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达到数学和逻辑学那样 的确定性程度,因此,法律的确定性必然是一种相对的确定 性,也就是与相对的不确定性(uncertajnty)相伴生的有限 的确定性。如果我们一味追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然超出我 们理性能力的限度,这意味着会大大降低确定性的合理化程 度,从而使我们的法律具有某种非理性的神秘主义色彩一一 确定,但不合理。在刑法理论上,虽然“任何相信纯粹报应 主义刑罚观或纯粹功利主义刑罚观的人或许会相信对每个 犯罪都存在(原则上)惟一正确的刑罚”,但是,“因为理论自 身的问题,功利主义理论或报应主义理论不能获得相关道德 法律问题的惟一正确答案”。所以作为特殊的法律种类,刑 法固然有诸多理由拥有最高的确定性;然而,在对刑法的确 定性怀有极大期待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即便是刑法 的确定性,也只能在相对的意义上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刑 法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确定性。而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 主要有: 第一,由于人类理性能力的有限,人类的预见能力还没 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告一切可能产生的事实的程度,所以 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能够纵览无遗甚至能够包括各种各样的、 只是有可能产生的情况。实际上,立法者只能根据人类已有 的经验,并根据对未来生活极其有限的预测来制定法律,如 果再加上立法者对社会生活的现状和未来走向可能产生的 误判,那么法律要想完整和全面地规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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