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境遇及改革要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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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境遇及改革要略 关键词:仲裁机构;民间化;行政监护;司法监督;仲裁协会 内容提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问题在立法和理论上业已论定。重 捉这一问题,原因在于实践操作上的行政化倾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民 间性必然受中国“处境”的影响,行政推进性的社会传统使仲裁机构 遭遇了行政异化的危机,实证地表现为人事任免、财权掌控与仲裁运 作等三个方面具有深重的行政化痕迹。仲裁机构的行政异化历史地形 成,也该当历史地解决。变革之道首在于转变行政监护的传统,以司 法监督的制衡结构取代之;次在于以行业监护置换行政监护;同时推 进仲裁行政管理的内化,提高仲裁的案件管理效率。仲裁机构在实践 维度的民间化进程还必须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向度和进度。建立一种 兼顾理论与实践、变通传统与未来的中庸方略值得赞许。 关于仲裁机构的性质厘定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之甄别,有一种 艰难的言说,这就是仲裁机构的民间性问题。其艰难缘由不在于问题 本身的复杂。相反,言说的艰难在于言说之外,在于此种言说赖以生 发的法律环境。这充分说明,关于仲裁机构民间性的问题之争并不是 纯粹的“言说”问题,而是言说的“实践”问题。[1]事实上,仲裁 机构的性质问题在仲裁的性质得到定位之后便已尘埃落定,不再存在 理论上的分歧,“如果说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产物,是对自力救济的否 定的话,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仲裁则是对自力救济的否定的否 定”。[2]仲裁权作为社会性的司法权便天生具有一副民间风骨。[3] 之所以在中国仲裁法颁布施行业已逾14年之久的今天相关争论仍然 缠绵热烈,其症结已不在目标定位之主义之争,而是如何抵达此一目 标定位的路线、方案之争。各种路线、方案在践行相同目标上的“相 对合理主义”,竟导致各种论争有相对化之弊缺。在传统、吋势与目 标三位一体的时序结构之中,必须从我国仲裁机构立足其中的处境出 发解读其行政异化的当代遭遇,方能提出兼顾理论与实践、过去与将 来的变通之道。 一、处境:行政推进的传统与背景 处境是一种意义氛围,它通常多多少少暗含着某些变异的发 生,即事物的纯粹本性在某种意义语境之中不得不发生些许偏差。引 申到仲裁机构而言,仲裁机构所置身其中的处境使它作为民间性机构 的纯粹本性必然会发生“处境化”变异。中国的社会处境乃是行政推 进的政体传统,整个中国仲裁体制包括仲裁机构的定位在内都必然受 到此种传统的干涉。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当代争论表明,导致仲裁机 构在民间性与行政性之间暧昧不明的不在于逻辑的模糊,而在于仲裁 机构行政化或者说仲裁的行政监护本身能够为其带来强大的背景优 势。 (一)社会处境:行政推进的政体传统 国人业已习于通过西方的观点来评判中国的一切,[4]是为 西化的进路。国家政治体制也难逃此种西式批判的命运。我国宪法第 1、2、3条已经大致勾勒出我国的政治框架,即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一 切权力的渊源,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应由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按照这一治理方略,以立法活动为 主要功能的人民代表大会超越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这种政治 体制显然不能通过西方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尺度来解释和 把握。尽管西方宪政的三权分立被认为是“人类智慧所能发明的最精 致和最科学的机制”,[5]但基于中国处境化的问题,这一精致而科 学的机制在中华炎黄文明的土壤之中结出的很可能只是种“恶 果”。在中国源远流长的治理模式中,占据核心的力量不是立法、司 法与行政之间的制衡,而是行政主导的大趋势。此种趋势即便在当代 政治体制之屮得到缓减,也依然如故。其原因在于: 第一,行政主导的政体框架存在法理依据。根据宪法第85 条之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意味着,我国的行政机关不再是西方政治 格局之中与立法机关抗衡的行政机关,而是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 责的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只能表达意志,它作为一种抽象的整体无法 亲自参与意志的实现,其意志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机构作为执行机关付 诸实践。此种实体机构在我国即为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彳亍机 关,行政机关的此种身位使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 和积极的作用。尽管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 行政等干涉,不对行政负责,但是由于它们的社会功能乃在于纠错与 护航,而不在于积极地主导社会生活,因此,行政主导的传统风格在 当代依然得到了民主化的延续。 第二,行政主导的政体框架具有经济基础。我国在上世纪 70年代末开始启动的改革开放,其中一项核心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这意味着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应当从传统的行政计划向 市场调控转轨。传统的计划经济强调的是通过行政的高度大一统实现 资源的配置和物资的流通,行政权力在其屮乃是宰制一切的力量。市 场经济则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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