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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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有效落实 “四 不放过 ”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提高干部职工生 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中,对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 责人、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 (一 )一次轻伤 2 人以下、重伤 1 人或职业中毒 2 人以下 事故的责任追究及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 查处理,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二)一次轻伤 3 人 (含)以上、重伤 2 人(含)以上或职业中 毒 3 人 (含)以上事故及一、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由集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 审批; (三 )对一次发生死亡 1-2 人或重伤 3 人(含)以上 10 人 以下的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追究,由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 见,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四)对一次死亡 3 人 (含)以上事故 (即较大事故、重大事 故、特别重大事故 ) 的责任追究由自治州、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自治州、自治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 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凡涉及到所属各单位公司级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未 触犯刑律的,由公司履行追究职责。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轻伤、重伤、中毒、死亡责任事故及非伤亡责 任事故追究标准: 事故 事故单位 事故区 责任分 管领导 事故区 安全分 管领导 事故区安 全第一责 任人 事故单位 责任分管 领导 事故单位 安全分管 领导 事故单位 安全第一 责任人 一次轻伤2 人、重伤1 人或职业中 毒2人以下 的责任事 故;一、二 级非伤亡责 任事故 能源开发公 司 露天生产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其他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警告 能源公司 化工生产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其他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警告 煤化工公司 化工生产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其他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警告 酒店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警告 集团机关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警告 一次轻伤3 人(含)以上、 重伤2人 (含)以上、 急性中毒3 人(含)以 上或死亡 1 人的责任事 故 能源开发公 司 露天生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其他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能源公司 化工生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其他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煤化工公司 化工生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记大过 记过 记过 其他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酒店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集团机关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一次死亡2 人的责任事 故 能源开发公 司 露天生产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其他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能源公司 化工生产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记大过 其他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煤化工公司 化工生产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降级 记大过 其他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酒店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集团机关 撤职 撤职 撤职 降级 降级 降级 注:以上责任事故,集团将视情节依据《安全生产奖罚 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降级是指薪酬降级。撤职处分原则上指职务级别下调一 级,具体撤销几级职务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由集团党政领导 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一次死亡超过2人的责任事故,事故区分管领导、安全 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人撤职处理,事故单位分管领导、 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及相关领导处理执行《中国集 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六条 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 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系数与死亡人数的乘积结果作为 死亡人数(小数采取四舍五入),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责任 追究。 第七条对于死亡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依据政府有关 部门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5万元以下财产损失事故由各单位进行追究,提出处理 意见,由本单位及集团安环管理部备案; 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事故由各单位进行 追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安环管理部备案; 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财产损失事故,对事故单 位和责任人追究由集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集 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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