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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审批稿.docxVIP

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审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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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0]36号 【发布日期】1990-04-11 【生效日期】1990-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穗府(1990)36号一九九0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及区、县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投资举办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经济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经贸部、中国银行(1989)财商字第31号,财政部(1989)财外字第818号文件精神和《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境外独资企业应遵照驻在地的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境外合资、合作的我方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共同制定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 所有境外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应分别抄报境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三条 第三条 境外企业要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经济贸易活动,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并应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上缴外汇利润。 第二章 资金财产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所属各单位需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必须有切实可靠的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对境内投资单位所报投资来源提出意见后,连同报批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批,并将该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境外企业的国家资金包括: (一)境内投资单位拨给的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 (二)独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可供分配利润;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的利润; (三)通过租赁方式或借款方式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我方获得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馈赠、赞助、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我方获得的资产; (五)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 第六条 境内投资单位法人系境外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境内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可委托代理人管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 国家资产负责人和代理负责人的确认和变更,应由境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区、县财政部门批复确认或变更企业国家资产负责人或代理负责人时,应抄报市财政局。两个以上境内投资单位投资于同一境外企业的,以出资额大的一方指派国家资产负责人。 国家资产负责人,对所负责企业的国家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全权的保护责任。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外企业对国家资金的增减,必须设置有关帐户及时做好记录。对因故造成国家资金减少的,要将详情报经境内投资单位转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处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核减企业国家资金。 第八条 第八条 经批准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应以企业名义在当地办理注册登记。确需以个人名义办理资本、房地产、物业、投资参股等(以下简称产权)注册登记的,必须慎重选择产权代表人,并经市外经贸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委托,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 第九条 第九条 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在按当地法律规定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法律手续的同时,还必须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和“股权转让书”或其它必要的法律手续。 “股份声明书”和“委托代理声明书”是声明注册登记产权属于谁所有的法律凭证。“股权转让书”是事先办理的,受委托的产权代表人发生变动时的产权转让的法律凭证。办理上述文件均须按当地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条 第十条 为保障国家资金安全,境外企业在完善产权注册登记法律手续后,应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交境内投资单位保管,另将影印本交市境外企业管理办公室、境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贷款用于购建属固定资产的房地产以及对其他单位出具贷款担保的,应按董事会决议办理,并报境内投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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