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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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 [2002]10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 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 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现予发布,自二 00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 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现予发布,自二 00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 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 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 关附件同时废止。 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 《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 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 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 本 《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 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 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 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 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 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 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 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 00 二年一月七日 二 00 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 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 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 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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