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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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第9篇 近海供应船附加要求 目 录 第9篇 近海供应船附加要求 TOC \o 1-3 \h \z \u 第1章 近海供应船构造与设备附加要求 1 1 总 则 1 2 完整稳性 1 3 分舱和破损稳性 2 4 散装运输有害有毒液体物质 3 第2章 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限数量有害有毒液体物质附加要求 4 1 总 则 4 2 稳性和货舱位置 5 3 船舶构造与设备要求 6 4 防污染要求 9 5 人员的保护 9 6 操作要求 10 附录1 允许载运货品目录 11 911 101 第1章 近海供应船构造与设备附加要求 1 总 则 适用范围 1.1.1 本章适用于20m及以上新建非国际航行近海供应船本章不包括载运工业人员超过12 本章不包括载运工业人员超过12人的近海供应船的规定。 1.1.2当近海供应船用于特殊用途时,如潜水辅助或海洋勘测,船上与这些特殊用途有关的人员应视作特殊人员。 1.1.3除本篇另有规定外,近海供应船还应满足本导则对货船的其他适用要求。 1.2 定义 就本章而言: 1.2.1 近海供应船 .1 主要从事给近海平台运送物料、材料及设备的船舶;和 .2 设计为起居和桥楼上层建筑在船舶前部,用于海上装卸货物的露天载货甲板在后部的船舶。 1.2.2 “船长(L)”、“船宽(B)”、“垂线”、“风雨密”和“夏季载重线”的含义按本导则第3篇相关定义。 2 完整稳性 2.1 对近海供应船,应按本导则第4篇第7章的衡准核算下列基本装载情况的完整稳性: (1)满载出港,且按对稳性最不利的情况及设计限定的货物装载要求,分布甲板上与甲板下的货物。如船舶设有液货舱,则应分别考虑液货舱为满舱及空舱的情况; (2)满载到港,其它情况同(1); (3)压载出港; (4)压载到港。 2.2 如船舶最大复原力臂对应的横倾角θm难以满足第4篇第7章2.2.4的要求,则该角度可小于25°,但不得小于15°,且最大复原力臂对应的横倾角前复原力臂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 0.055+0.001(30°-θm) m?rad 。 2.3如在甲板上装载管子,应考虑管子内和管子周围的积水,积水体积按管子货物整个堆装外形体积的百分数计。如船中干舷等于或小于0.015L (L为本章1.2.4定义的船长),此百分数为30%,如船中干舷等于或大于0.03L,此百分数为10%。如船中干舷为中间值,此百分数用内插法求得。 2.4 在任何操作状态下,艉部应保持至少为0.005L的最小干舷。 3 分舱和破损稳性 3.1 一般规定 3.1.1 船长L为100m以上的近海供应船的破损稳性应满足本导则第4篇第2-1章1.6的要求; 3.1.2 船长L不超过100m的近海供应船应考虑本章2.1规定的装载情况,在遭受3.2和3.3规定的破损假定下,满足3.4中规定的破损稳性衡准。 3.1.3 分舱应满足本导则第4篇第2-1章对于货船的有关规定。 3.2 破损假定 3.2.1 破损应假定发生在船长范围内两水密横舱壁间的任何位置上。 3.2.2 破损的假定范围应如下: (1)纵向范围:对L不大于43m的船舶,为10%L;对L大于43m且小于80m的船舶,为3+3%L m;对L大于80m且小于100m的船舶,为1/3 L2/3。如果横舱壁之间的距离小于该范围,则应假定其中一个横舱壁破损。 (2)横向范围:对L小于80m的船舶应假定为760mm,对L大于80m且小于100m的船舶应假定为B/20或760mm,取大者,横向范围应在夏季载重水线处从船舷向内垂直于中心线量取。 (3)垂向范围:应假定从载货甲板下缘或其延长线向下至全部型深。 3.2.3 对于船长L小于80 m的船舶,在夏季载重线处从船舷向内延伸760 mm或以上并连接水密纵舱壁的水密横舱壁,则该舱壁在作破损稳性计算时,可视作水密横舱壁。对于船长L为80 m至100 m的船舶,在夏季载重线处从船舷向内延伸B/20或以上(但不小于760 mm)并连接水密纵舱壁的水密横舱壁,则该舱壁在作破损稳性计算时,可视作水密横舱壁。 3.2.4如管子、导管或隧道位于假定的破损范围之内,其布置应保证在每一破损情况下继续浸水不能由此而扩展到假定进水的舱室以外的其它舱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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