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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pdfVIP

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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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 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管理, 根据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和 《信 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 卫生部 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 )列入卫生部十年百项成果推行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在河南举办, 并到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的项目; (3 )中华医学会、 中华口腔学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 中华 护理学 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 并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 )由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 并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 (5 )在省级以上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大会宣读的论文及综述; (6 )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1、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的项目; 2、由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经信阳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公布的项目; 3、由信阳市医学会及其它同级学会举办, 并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 议、培训班; 4、县(区)级卫生局和县以上(含县)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并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认可的学术活动、学术讲座、技术比武或操作比赛等; 5、专业论著、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自学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6、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 不得低于 25 分学分;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获得的 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 20 分学分; 以上所获Ⅰ、 Ⅱ类学分不得互相替代。 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 学分 12 学分 (不区别Ⅰ、 Ⅱ类学分) 。乡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 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 15 分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具体分类如 下: (一)医、技、药、防病、保健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 1、市级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 10 分, Ⅱ类学分为 15 分 (其中市级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 8 分) ,共计 25 学分, 并且五年内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 10 分。 2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除三级医院外)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 8 分,Ⅱ类 学分为 17 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 9 分),共计 25 学分,副高级以上 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 8 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 6 分,Ⅱ类学分为 14 分(其 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 7 分) ,共计 20 学分、 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 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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