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大全[汇编].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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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大全 | 学习参阅 collection of questions and answers 20XX 民法事例剖析 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司一案 -------------------------------------------------------------------------------- 案情简介 被告在广西南宁市与香港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签定《桂林华裔饭馆合营企业公司合同》。合同约好,由两边合资兴修并运营桂林华裔饭馆。合同签定后,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签定了一份告贷协议。协议约好,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为我国的合营公司桂林华裔饭馆的营建向原告告贷2877.305万港元,并约好此笔告贷由被告担保(被告经广西区外汇处理局赞同,其担保是“有条件的,有必要用于桂林华裔饭馆项目制作”)。同日,应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的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不行吊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并约好该担保书受香港法令统辖,按照香港法令解说。同日,该担保书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从原告处提取告贷算计777.65万港元。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提款后,未按合营合同约好向桂林华裔饭馆项目如数出资,仅向该项目出资15.6万美元(包含购买钢材、水泥折款)。在催还款进程中,原告数次赞同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延期还款和变化部分告贷利率。后因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依据告贷协议第11条规矩,奉告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悉数告贷当即到期,并要求其当即偿还已提取的告贷本金和利息。次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当即实行担保职责,偿还告贷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告贷本息。被告以为担保此笔告贷的意图,是将其用于制作桂林华裔饭馆,告贷人未如数出资,因而没有实行担保职责。原告经屡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述,要求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及被告还款。香港最高法院于同年8月1日作出判定,判令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当即向原告偿还告贷本息;判令被告当即实行担保职责,向原告偿付该笔告贷的本息。告贷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于向原告偿还了23.4万港元的利息;被告向原告付出了6万美元(相当于46.8万港元)的利息。告贷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偿还。 鉴于此,原告向南宁市中级公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偿还告贷本金8994032.98港元;付出上述告贷依据告贷协议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并付出原告为此而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 被告辩称:我公司出具担保书的条件,是所担保的告贷有必要用于桂林华裔饭馆制作。现这笔告贷绝大部分未用于预订的用处,显着违背了担保书的条款,我公司有权拒必定未直接用于桂林华裔饭馆制作的部分告贷承当担保职责。其他,我公司在发现告贷人未按规矩运用该笔告贷后,曾屡次以书面办法将有关情况奉告原告,要求原告选用办法操控告贷人存于原告处的50万美元,但原告以种种理由予以回绝,致使该笔金钱悉数搬运。对此,原告应负首要职责。 【检查与实行】 南宁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于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属不行吊销的担保书,手续齐备,意思标明实在,契合国际常规,且不违背我国法令规矩,所订有关担保条款应供认有用。原告的告贷已付出给告贷人,在告贷人未如期如数偿还告贷本息时,应实行担保职责,不能因告贷人未将告贷转给被告而革除职责。被告不实行担保职责,是不对的。被告提出因原告的职责构成告贷人存于原告处的50万美元被搬运,短少依据。被告尽管供给了告贷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帐户存款对帐单,证明其时告贷人帐户有50万美元,但被告供给不了曾要求原告冻住告贷人帐户上存款的依据,且合同中并无由原告监督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将告贷用于桂林华裔饭馆制作的约好。故被告要求原告承当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搬运50万美元的职责,法院不予支撑。本案合同约好适用香港法令,原告只供给香港律师出具的法令定见书,证明香港商业告贷的可强制实行性,但此种证明办法所证明的内容是否的确,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法院经过其他途径也未能查明香港有关法令的规矩,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法令。原告提出被告应担负其在香港最高法院诉讼的律师费用的建议,因无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据此,南宁市中级公民法院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榜首款第(一)项的规矩,判定如下: 被告应实行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担保的职责,担任清偿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金8994832.98港元及银行利息(从1987年5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告贷协议规矩核算)。 一审判定后,被告不服判定,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其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令不妥,担保书未经国家外汇处理局赞同,违背国家有关法规规矩,应属无效;渣打公司应承当因其差错构成告贷人存在渣打公司的50万美元被搬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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