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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团购法律问题
作者:何海荣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兴起,现在已 经蔓延到全国各大城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消费理念的转变 ,网
络团购作为团购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全国呈遍地开花之势。团购涉及的商品 也由图书、软件、家电、手机、电脑等小商品,扩大到家居、建材等价格不很透明 的商品,甚至扩展到保险、旅游、教育、培训等服务类领域。
自从2010年初中国本土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团购网诞生后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 团购网站兴起,从半年前的 百团大战”到目前俨然已成 千团大战”之势。但在这背 后,团购网站所隐藏的诸多问题也开始被人们所关注。笔者拟就网络团购中几个基 本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期以抛砖引玉。
一、网络团购定义、主体和形式
网络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 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 网络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 定义。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集合起来 ,与商家就消 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三类主体结合 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 ,目前存在的网络
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都 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 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种:销售者通过网 络组织消费者团购。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 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 ,
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第三种: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 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 ,也不是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 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 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在以上三 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中,最复杂的要数第三种形式的团购,因而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关系中,因为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原本单纯的买卖关系变得 复杂。因此,只有对专业组织介入买卖形式进一步分类,才有可能厘清三方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一,专业组织者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 --无论是公司、还是网 站,或者个人,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 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 务。尽管组织者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 ,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 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 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因为组织者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 ,符
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 关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 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专业组织者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此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
责任。因此,对于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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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商品买卖行为 ,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由被 代理人的一方承担。在专业组织者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关于代理 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作为代理人的专业组织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有偿代理,即便专业组织者在代理权限 内从事代理,如果因未尽代理职责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专业组织者接受委托后以自己名义买卖商品。专业的团购公司、网站、 个人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联络消费者委托自己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专业组织 者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 ,以
自己名义去采购后交付消费者,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此种委托形式的团购, 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委托合同。因为专业组织者在接受委托后 ,是以自己名义进行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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