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包保责任制办法》.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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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 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 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 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 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责任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 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 危险 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 技能 培训; (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 险源 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 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 控制 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 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 危险 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 要求;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 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 5 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 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 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 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 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 监督 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 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 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 化学 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 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 5 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 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 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 6 急〔2018〕74 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 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 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 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 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运用 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 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 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 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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