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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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