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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第四章基本制度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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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基本权利的合宪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其包括三类: 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又包括机动车减排措施、工业减排措施、防止扬尘措施和其他措施 ( 禁止秸秆焚烧、露天烧烤等) 。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 形式—法律保留原则;实质—比例原则 平衡:对公民环境与健康权益的“保护不足”和对基本权利造成“过度侵害” 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 司法审查? 十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是指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主体,以维护人类可持续的、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为目的.依法将其掌握的环境信息以相应形式 向公众或有环境信息需求的客体公布的做法。 我国关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国务院。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 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环境“善治”的表现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有利于实现环境民主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公开的 范围 公开的 主体 公开的 程序 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1 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许可相关信息; (九)排污费征收的相关信息;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1 政府环境信息 例外条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环境信息 (重点企业应当公开;其他企业自愿公开) (一)基础信息; (二)排污信息;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2 强制公开与自愿公开相结合 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填报申请 行政部门审核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之获知途径 不属于公开范围的,驳回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的,告之信息所属部门 申请不明确的,告之更改、补充申请 国际法下的环境信息公开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92 原则10(公众参与原则):“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相关公民在相关层面的参与下加以处理。在国家层面,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与决策。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奥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 2001 《公约》第一条要求缔约方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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