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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 称: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恒昌荣工业园XXXX 5楼A区。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辅助材料、LED灯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二个: 股东姓名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赵XX 23210XXXXX60518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润裕XXXXX居2C
赵XX 23210XXXX405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荣华路中XXXX三单元605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赵XXXX 209.1 51%
赵XXXX 200.9 49%第十四条 原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已于公司变更登记前足额投入,变更后的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六条 各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务,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冰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疾患申请备案第四章 股权转让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为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形式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靠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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