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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20201230怎样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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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6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恒昌荣工业园XXXX 5楼A区。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辅助材料、LED灯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二个: 股东姓名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赵XX 23210XXXXX60518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润裕XXXXX居2C 赵XX 23210XXXX40529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荣华路中XXXX三单元605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赵XXXX 209.1 51% 赵XXXX 200.9 49% 第十四条 原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已于公司变更登记前足额投入,变更后的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六条 各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务,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冰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疾患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为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形式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靠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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