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杯最佳答辩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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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十八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被告代理意见书 原告:兴达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泉佳富房地产公司、吴益 第 3 号参赛队呈递 2020 年 11 月 7 日 2020 年第十八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第 3 号参赛队被告代理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当事人信息 1 第二部分 案件基本事实 2 一、 基本案件事实 2 二、案件重要事实流程图 2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3 第四部分 实体问题的代理意见 5 一、 本案中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5 二、兴达公司无权请求交付商铺 5 (一)借款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5 1. 从合同内容来看,房屋买卖关系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5 2. 从合同的履行状况来看,借贷关系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6 3. 小结 7 (二)房屋买卖关系为民间借贷债权提供担保 7 1. 房屋买卖关系指通过案涉综合体现的房屋买卖关系 7 2. 房屋买卖关系能够体现担保目的 7 3. 房屋买卖关系能够发挥担保作用 8 (三)双方综合多方面因素,欲成立房屋买卖关系掩盖借款真意 9 1. 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可规避融资政策限制 9 2. 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可避免被判定为流质流押的风险 10 (四)小结 11 三、借款利息应调减至 512 万元,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应调减至 768 万元 11 (一)本案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定》(2015 年) 11 1. 本案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受理,适用《民间借贷规定》(2015 年) 11 2. 兴达公司和泉佳富公司是《民间借贷规定》(2015 年)的适格主体 11 (二)借贷关系中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性质具有共通之处 11 (三)借款利息应调减至512 万元 12 1. 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应当以 2%为限度 12 2. 泉佳富公司提前还款,利息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12 3. 小结:兴达公司可以主张的利息仅为 192+320=512 万元 12 (四)兴达公司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总计仅768 万元 13 1. 逾期利息应当调减 13 2. 违约金应当调减 14 3. 小结: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 24%,兴达公司仅得主张 768 万元 . 17 (五)小结 17 四、吴益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7 (一)案涉手书条款不能成立保证合同 17 1. 手书保证条款缺乏签名、盖章或指印 17 2. 手书保证条款缺乏主语,吴益并无受其拘束之意思 18 (二)即使保证合同成立,由于保证期间经过,吴益不承担保证责任 18 1. 吴益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拟制为一般保证 18 2. 保证期间经过,吴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 (三)即使保证合同成立,且适用《担保法》,吴益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20 1. 手书条款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 20 2. 兴达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吴益承担保证责任,吴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1 (四)即便将向债务人催款视为已向吴益主张权利,目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 仅为 1600 万元 23 1. 约定吴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3400 万元 23 2 2020 年第十八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第 3 号参赛队被告代理意见书 2.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加重泉佳富公司债务,吴益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3 3. 泉佳富房地产公司已履行部分债务,吴益仅对 16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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