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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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案情 20____年 2 月王某与 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 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 在双方签字后 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案情 20____年 2 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 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 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 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 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 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 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 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 与。 20____年 4 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 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 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审判: 第 1 页 共 3 页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 女儿名下。 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 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 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 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 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 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 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 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 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 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 2 页 共 3 页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 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 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 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 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 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 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 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 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 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 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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