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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县人民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制订日期:2010-7-30
修订日期:2010-11-9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XX省XX县人民医院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XX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3 术语
无
4 管理规定
4.1 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全院医疗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管理工作,医务科负责临床医生及医技人员的资格准入管理,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资格准入管理。相应职能部门有权确定、增减并公布管辖范围的的需人员资质准入的技术。
4.1.1 纳入资格授权准入的技术的操作者必须获得相应资格授权,未经授权这不得开展该项技术。
4.1.2 常规的一类技术,如骨穿、腰穿、腹穿、外周浅静脉穿刺、常规的检查项目等在医生、护、相关技术人员取得医师、护士或相应技术资格时或规范化培训合格后自然获得资格授权。
4.2 资格准入权限,根据医疗技术的分类,一、二、三类技术实行不同的准入权限。一类技术人员资格由医院负责人员资格准入,二三类技术人员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准入,卫生行政部门暂无准入的医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准入。
4.2.1 医院暂无明确规定需准入的项目科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内人员资格准入,报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4.3 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认可的形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准入、行业上岗证、医院考核等,医院考核方式分为专家综合评估、技能考评、理论考试等,考核方式可选择其一或组合进行评定。
4.4 各项技术的人员资格准入应有职称要求,基本原则:
初级职称:熟练掌握一级手术及/或技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及/或技术;
中级职称: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及/或技术,逐步开展三级手术及/或技术;
副高职称: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及/或技术,积极开展四级手术及/或技术;
正高职称:熟练掌握各级手术及/或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4.4.1 各类技术的人员资格准入授权应建立相应的细则,结合技术的分级管理,医疗技术的资格授权人员的职称应与分级管理相对应。
4.4.2 建立《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4.4.3 建立《高风险诊疗技术准入管理办法》,对高风险诊疗技术设定专门的人员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资格准入条件和准入流程。
4.4.4 二、三类技术人员准入管理按照XX省技术能力审核有关要求执行。
4.5 职能部门在人员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资格授权后,应在院内公示。至少每2年对取得相应技术资格授权的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给予继续、暂停、降级、取消资格的处理。
5 医疗技术人员资格授权的条件
5.1 取得从事相关的医疗技术活动的基本条件:
5.1.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关专业的医疗技术活动。
5.1.2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的医疗技术活动。
5.1.3 经护士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执业护士证书》的医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的医疗技术活动。
5.1.4 从事药学、放射、检验等其它专业的医务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5.2 聘任职称与该项技术的分级管理相对应。
5.3 通过相关考核。
5.4 授权人员的技术水平应与其岗位、职称相适应,在同级别人员中有一定优势,技术水平优良。
6 资格授权程序
6.1 申请
6.1.1 新技术、新纳入资格准入管理的技术在人员资格授权准入申请时可由科室统一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技术人员资格授权申请表。
6.1.2 后续准入由个人提出,经科室同意后向主管的职能部门申请,填写资格准入授权申请。
6.2 审核
6.2.1 职能部门通过专家综合评估、技能考评、理论考试等考核形式中的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组合进行评定,综合评估应包括授权人的技术水平、应急能力、有无技术缺陷等。
6.2.2 评定通过后由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术委员会通过。
6.2.3 学术委员会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最终审核意见。
6.3 公布
6.3.1 职能部门在学术委员会最终通过后将获得授权的人员名单在院内进行公布。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院部提出。
本制度由医务科、护理部共同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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