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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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 离婚协 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妮妮(化名) 的父母在 20__ 年 8 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 协议约定妮妮 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条款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 20__ 年 8 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 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 3000 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 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 性支付妮妮抚育费 65 万元。从 20__ 年 10 月至今妮妮的父亲 已经连续 8 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 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 65 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 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 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 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 第 1 页 共 4 页 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 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 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 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 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 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 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 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 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 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 65 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第一种 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 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 65 万抚育 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 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 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 8 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 性给付 65 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 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 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 立足点可言?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 第 2 页 共 4 页 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 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 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 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 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 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 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 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 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 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 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 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 社会效果?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 法益 ? 两者孰轻孰重呢?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 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法院予以处 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 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 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 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 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 第 3 页 共 4 页 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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