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现状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傅智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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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内容 一、煤矸石; 二、尾矿; 三、冶炼渣(不含危废); 四、粉煤灰(不含危废); 五、炉渣(不含危废); 六、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如石膏、赤泥、废石、化工废渣等)。 工业固体废物(六大类) 主要有水泥、水泥熟料、混凝土、建筑砂石骨料(含机制砂)、砖瓦砌块、板材、装配式墙板、陶瓷及陶瓷制品、矿渣粉、矿物掺合料、金属、金属合金、金属化合物、电力、热力、肥料等。 综合利用产品(82种) 全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第一部分 根据省环保厅固废管理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企业8372家,申报年产生量5845.2万吨,综合利用量4848.4万吨,利用率82.9%,处置量664.2万吨,处置率为11.4%,贮存量1.49万吨。 全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产生量最大的5个城市为韶关、湛江、阳江、广州和东莞,分别占全省产生总量的13.3%,13.1%、8.5%、8.3%和8%。 全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废物类型以粉煤灰、冶炼废渣、炉渣、煤矸石、尾矿和其他废物为主,分别占产生总量的27.1%、19.4%、17.2%、11.2%、10.1%和15%。 全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粉煤灰、冶炼废渣、其他废物、炉渣综合利用率较高,分别达92.9%、98.9%、84.2%和77.5%,尾矿主要来源于韶关大宝山矿业、云浮云硫矿业、梅州金雁铜业、河源大顶矿业和韶关凡口铅锌矿等矿企,综合利用率较低,仅37%,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全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政策的发布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目录》的条件 一、共生及伴生矿产资源: 《目录》的内容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目录》的内容 《目录》的内容 《目录》的内容 《目录》的内容 三、再生资源 《目录》的内容 《目录》的内容 《目录》的内容 《目录》的内容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目录》的内容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目录》的内容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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