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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行为,明确和完善珠宝首饰评估程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时所履行的专业技术性工作步骤,是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相关操作程序的细化。
第三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五条 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除具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外,应当具备珠宝首饰专业知识和珠宝首饰评估实践经验, 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第六条 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掌握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主要鉴定特征和鉴定方法,掌握珠宝玉石的品质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掌握珠宝首饰鉴定、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特点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
方法,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八条 评估对象应当为合法拥有,或者合法处置,或者依法裁定的珠宝首饰实物资产。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单体珠宝首饰或者批量珠宝首饰。
批量珠宝首饰是泛指各种类别、各种数量的珠宝首饰组
合。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并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
具体情况,履行下列珠宝首饰评估程序:明确评估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现场核查鉴定分析、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珠宝首饰评估基本事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明确评估目的,了解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所服务的经济行为、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二)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珠宝首饰的相关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如果法律权属不清、存在瑕疵,权属关系复杂,权属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对珠宝首饰的权属提供承诺函或者说明函。
(三)明确评估基准日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
(四)明确评估工作的责任,对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如果存在超出专业胜任能力、超出可控的执业和道德风险、工作条件受到限制致使评估程序关键环节缺失等情况,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评估计划。
评估计划可以包括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以及拟采用的评估方法、时间进度、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安排等。
评估计划应当根据具体工作的推进效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执行单体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履行实物核查、鉴定和鉴定复核、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描述记录等程序。
(一)实物核查。核查评估对象实物状态,完成委托样品确认或者交接。
(二)鉴定和鉴定复核。
1.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对评估对象进行无损鉴定,例如,采用GB/T 16552、GB/T 16553等相关标准确定珠宝玉石种属类别,采用GB 11887等相关标准确定贵金属种类和含量。
2.珠宝评估专业人员对已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分级结论的评估对象,应当进行必要的实物鉴定、分级并对已有鉴定、分级结论进行复核。
3.特殊情况下的样品鉴定或者有损鉴定,需征得所有权人或者委托人的书面许可。
4.对疑难样品或者存疑样品,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样品鉴定。
(三)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对评估对象进行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如果没
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参照国内外市场通用的分级体系。
(四)描述记录。根据评估对象种类,对评估对象的品质和价值特征分析等进行描述记录(参照附表)。描述方式包括文字、表格、图示、照片等。
(五)如果存在评估对象实物缺失、残损等情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有效历史信息资料,由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是否执行假设条件下的评估工作。如果执行,应当在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实物缺失、残损等情形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批量珠宝首饰评估是在单体珠宝首饰鉴定分级等工作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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