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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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六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第二十五条 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 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条 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第六章 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第三十二条 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采购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全环境保障部、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50-500元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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