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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门店自营、租联商户商品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经办是公司各种证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门店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工作。
第四条 超市事业中心是超市系统食品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检查管理,确保采购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负责门店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员工健康证办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店负责对员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组织学习和培训;负责对进店食品质量检查工作;负责现场食品安全检查管理。
第三章 食品采购管理
第七条 食品采购必须索证、索票。
第八条 采购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第十〇条 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四章 食品进货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验收严格执行商品收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课组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要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公司、门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五章 食品库房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第十七条 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第十八条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第十九条 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〇条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第六章 食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用具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食品展示
1、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2、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4、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2、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4、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销售人员上岗前,门店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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