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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 砂轮生产制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蓬莱市登州金刚石砂轮厂
编制日期 2020 年 10 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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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砂轮生产制造项目
建设单位
蓬莱市登州金刚石砂轮厂
法人代表
毛其芳
联系人
毛其芳
通讯地址
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李家村南
联系电话传真
/
邮政编码
265600
建设地点
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李家村南
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C3099
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8000
绿化面积
(平方米)
200
总投资
(万元)
100
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
4
环保投资占总
投资比例
4%
评价经费
(万元)
投产日期
2004 年 9 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企业概况及项目由来
1、企业概况
蓬莱市登州金刚石砂轮厂成立于 1998 年 7 月 6 日,地址位于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李家村南,主要经营范围为:加工:金刚石制品、铝件、金属机械、金属工具、金属制品;批发零售:五金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由来
蓬莱市登州金刚石砂轮厂原位于蓬莱市特殊教育学校院内,2003 年 12 月企业取得了登州街道办事处李家村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当时为空地),土地证号为:蓬集用(03)第 1767 号,2004 年 8 月该地块完成了厂房及办公等的土建工程,当年 9 月, 企业由蓬莱市特殊教育学校搬迁至登州街道办事处李家村南,一直未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环评【2018】18 号《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
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要求,企业需完善环保手续,编制相应的环评文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及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1 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该项目类别为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其它类项目,项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单位受蓬莱市登州金刚石砂轮厂委托进行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工作,在对本项目工程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砂轮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 年本)》中山东省优先承接发展产业,也不属于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
本项目不属于《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产业、限制发展产业, 符合烟台市产业政策。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用地性质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蓬莱市登州街道办事处李家村南,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蓬集用(03)第 1767 号。项目厂区北侧为空地,西侧和南侧均为工业企
业,东侧为海市西路,距离项目最近敏感点为位于项目厂址东侧 70 米的一品洋房小区,项目距离村民较远,从地理位置上看选址合理。
与蓬莱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蓬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年),本项目厂区位置及周边地块,土地性质均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从长远发展规划看,本项目建设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于本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企业承诺,企业将根据当地政府要求, 择期搬迁。
本项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分析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关于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
(鲁环发[2010]124 号)、《关于调整烟台市大沽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鲁环函[2015]1053 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烟政字[2019]3 号)规定,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与项目区相距最近的水源地保护区为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项目区南侧,与二级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最近相距 5.6km,本项目建设不会对水源地保护区产生影响。项目所在地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相对位置关系见附图。
3、环发[2012]77 号文及环发[2012]98 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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