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刑法学笔记-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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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 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法律制裁体系——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制定刑罚、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种类和体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刑罚报应的观念 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而不得将对犯人科处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与刑罚报应观念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 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预防犯罪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1.学理分类,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主刑:管制(最轻刑罚),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独立适用) 刑罚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其含义:1.是刑罚体系不是指某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2.是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3.是刑罚体系通常都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如从最重刑到最轻刑,或者从最轻刑到最重刑,便各种刑罚轻重相互衔接,构成统一整体。 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我国主刑中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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