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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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导读:北京市职工十级工伤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为 5 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北京市职工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30 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2、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 30 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30 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1 付。” 5、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超过 24 个月。《工伤保险条例》 33 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 或者 30% ,按月支付。 2011 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672 元。 《工伤保险条例》 34 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 或者 30% 。” 7、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工伤保险条例》 32 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 伤保险条例》 37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 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 2 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的十级伤残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5 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1 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为 4672 元。 《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 5 至 30 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 30 个 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20 个月,八级 15 个月,九级 10 个月,十 级 5 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 龄超过五年 (含五年 )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 20% ,但最高扣 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 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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