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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监管制度汇编
目 录
1.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2
2.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5
3. 集中交易市场日常检查制度 8
4.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12
5.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15
6. 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公布制度 16
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公布 18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 21
1.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全
面负责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 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销售者开展日常检查,并详细记录
检查情况,发现入场销售者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
违法行为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报告。
三、 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或行业
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 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 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
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
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六、 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入场销售者需留
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食用农产品相
关凭证,并整理粘贴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七、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八、 指导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九、 督促销售者定期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
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用农产品,留存无害
化处理记录。
十、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
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项目,方便入场销售者落实销售记录制度。
十一、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
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
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十二、对市场内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求销售者立即停
业销售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留存记录证据;涉及批发经营不
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还要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
十四、定期公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
农产品处理结果。
十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张贴
在市场醒目位置。
2.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 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
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
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0 号)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二、 对入场销售者要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
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 留存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
明文件要统一分户管理,粘贴整齐,方便查找,配合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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