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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FBM-CLI-CS-707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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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全村瞩目 XX地税委( )号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经双方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委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委托受托单位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二、本协议规定,由受托单位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车船税。   2、代征范围:在江苏省各市、县(区)登记的应税船舶。   3、计税依据:委托代征税款项目审定表(见附件)。   4、代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受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计税依据、期限代征税款。受托单位按解缴税款的5%收取代征手续费。   2、受托单位应当于每月终了后的15日内向委托单位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   3、受托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委托单位,并在相关台账做好记录备查,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受托单位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受托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并按委托单位管理要求将代征税款、票据使用情况及时登载代征代扣台账备查。   5、受托单位应当在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委托单位提供的完税凭证。   6、受托单位应当配合委托单位组织开展税款代征情况的核查工作。   四、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并于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按解缴税款的5%依法向其支付代征手续费。   2、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受托单位提供委托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者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者部分失效时,委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并要求终止或者修改协议。   4、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对受托单位税款代征情况的核查。   五、违约责任   1、受托单位按照本协议的委托权限代征税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2、委托单位违反本协议,受托单位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委托单位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3、受托单位违反本协议,委托单位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受托单位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造成税款损失的,受托单位应当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委托单位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4、受托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代征税款的,由委托单位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责令受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执行协议:   1、受托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等群体事件,受托单位已经报告委托单位的,受托单位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协议。   2、双方商定可以中止执行协议的其他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者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事宜。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受托单位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4、委托单位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受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时,受托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执一份,受托单位执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委托单位: (公章)               受托单位: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 委托代征税款项目审定表 代征 税种 代征范围 代征税目 计税标准 税率 车船税 在市、县(区)登记的本地区应税未税的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 每吨3元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每吨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每吨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 每吨6元 非机动驳船、拖船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 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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