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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账户计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 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 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7. 账户查询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 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 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A :职工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 B :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 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形式。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 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 保。 (二)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运作 是指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基础,在保证职工提 取的前提下,依法运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基本要求是在安全性的基础上,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 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 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 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 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 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 政府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离 退休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 (一)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发放方式不同 3. 贷款对象不同 4. 贷款条件不同 (二)种类 1. 纯公积金贷款 2.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 效率和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管 理,维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了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 见》 。 2005 年 9 月 7 日印发 (一)借款申请 1. 下列情形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① 购买自住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以及 从住房二级市场购买住房; ②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③ 自建、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④ 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2.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城镇合法居留的身份、稳定的职业 和收入; 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在申请贷款 之日前 ,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③ 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 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④ 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 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 ⑤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审批 (三)借款手续办理 (四)借款使用及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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