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展览业重点企业(单位)联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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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业重点企业(单位)联系方案 为进一步畅通政府、企业间沟通渠道,深入了解企业发展诉求,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态势,提高政策制订、市场调控和公共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有效地指导行业发展,提升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支持展览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单位)自愿”的原则,立足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发展需求,建立政府和企业间政策、信息互动共享模式,让信息“从行业中来、到行业中去”,充分发挥行政和市场优势,科学有效地指导政府决策及企业经营活动。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2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定规模的稳定、优质的行业发展中坚力量,通过发挥重点联系企业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统计。根据展览业统计监测制度有关要求,以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为对象开展重点统计,建立以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为主要支撑的统计监测体系,为市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信息报送。将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作为政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诉求和行业动态的重要渠道,及时报送行业信息反映问题,为政府开展政策调研、跟踪评估、解决问题,优化市场环境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撑。 (三)先试先行。将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作为新政策、新标准、新项目、新技术的先试先行对象,相关产业政策向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倾斜。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在品牌化、信息化、国际化、绿色可持续等方面进行前沿性探索,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支持重点联系企业做大做强。 四、联系范围 (一)覆盖不同类型。以展览组织单位和展览场馆为主,兼顾展览服务企业。包括拥有专业展馆的展馆企业,举办单个经济技术展览会室内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组织单位,提供展台设计搭建、展品物流运输、会务展务等服务的展览服务商。 (二)覆盖不同规模。以大中小型规模的企业为主,兼顾微型企业。展览组织单位和服务商规模按照2011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标准划分;展馆企业规模按照可用于展览的室内面积划分。 划型标准如下: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单位 类型 指标 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展览 组织 单位和服务商 从业 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 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展馆 企业 可展览的室内面积(S) 平方米 S≥100000 50000≤S<100000 10000≤S<50000 S<10000 备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覆盖不同行业。以展览业统计监测制度确定的13个行业题材分类为主,优先选择各行业具有代表性、发挥龙头作用的品牌展会为主,兼顾部分特色展会。 (四)覆盖不同地区。由于各地区展览产业发展程度不一,各省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数量分配上将适度考虑地区差异。 五、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并有相应的资质登记材料。党政机关主办展会可委托实际运营展会的实体进行申报。 (二)连续从事会展及相关业务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展览相关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愿意接受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审核。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 六、申报材料 (一)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请表(附表1)。 (二)2014-2016年度单位举办(服务)展览相关经营情况统计表。展览组织单位填写《展览组织单位经营情况表》(附表2)、《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表》(附表3),展馆企业填写《展览场馆经营情况表》(附表4),展览服务商填写《展览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附表5)。 (三)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展览组织单位另需提交2014-2016度年举办展览会会刊资料。 七、申报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须在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后,提出申报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请,按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在线填报数据信息。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申报要求和范围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机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业可直接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 (三)商务部组织会展专家对推荐单位入围资格进行评审,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名单。 (四)商务部对外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并公布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纳入商务部展览业信息管理平台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数据库进行管理。 八、监督管理 对重点联系企业按注册地实行管理和指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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