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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份不超过8%”。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讨论分析: 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一次广交会上与科威特一家公司成交了北京冻鸭700箱。科威特公司要求我方在屠宰这批鸭子时,要按照“伊斯兰教方法”屠宰,而且要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证明。我方公司同意了科方公司的要求,并同意把一这要求写进合同。我方公司在屠宰这批鸭子时,没有对“伊斯兰教方法”给予重视。因为我们已掌握了最先进的屠宰方法,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尽血后再速冻,从而保证鸭子的外表仍是一个完整的躯体,我方公司认为,这种最先进的屠宰方法一定会受到科方公司的欢迎,于是就采用了这种方法进行屠宰。随后,未经中国伊教协会的实际察看,就请该协会出具了“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由当地科威特市政厅卫生局食品部屠宰科检验。检验报告认为,该批鸭子不是按“伊斯兰教屠宰法”屠宰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证明是伪证,然后由买主将这批数量为700箱的北京冻鸭全部退回。这笔业务不仅速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伊斯兰教协合的信誉。[分析]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但该公司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显然,该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具体到本案例冻鸭一事,我方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这样可减少一些损失。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商品品质问题,而且有可能涉及违反当地的公共政策,伤害对方宗教感情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转化为政治纠纷,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在本例中,由于中国公司发运货物时,把普通冻鸭误认为是特殊用途的冻鸭,因而造成上述违反合同的严重后果。出口商在向国外推销商品时还应当十分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商品适合当地的消费习惯和特殊要求。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是人尽皆知的,但是,他们吃牛、羊、鸡、鸭等禽畜,也要按伊斯兰方法屠宰才能食用。销往其他地区的冻鸭,一般要求外体完整、洁白、无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般从鸭的口内进刀,以保持外体美观完整。但是,这种方法对伊斯兰地区却不适用,他们传统的屠宰方法,不仅在鸭的颈部动刀,而且要由伊斯兰教长老动刀,在用刀前还要念一段可兰经。如果我们把颈部无任何刀痕的冻鸭交给对方,对方仅从颈部无刀痕这一点,就可以认定不是用伊斯兰方法用刀的。因此,在推销中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避免日后履约困难,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回样”或称“对等样品”请其确认。买方一旦确认即作为双方交货的依据,这样就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小思考:如何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化成凭卖方样品买卖?为什么?案例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指导]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案例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X 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指导]根据《UCP 600》第500号出版物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由此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UCP 600》的规定相悖,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规定不符向卖方要挟,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籍以拒收或索赔。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案例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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