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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第四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
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 《独资企业法》)的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限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国家公务员
(3)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
(4)警官、法官、检察官
(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6)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法定的最低出资标准。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性文件:
⑴设立申请书 ⑵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因各种原因使原登记的事项发生了变化。
《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的权利:
1.名称专用权。名称是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重要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对其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2.财产所有权。业主对其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业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3.经营决策权。业主对其独资企业享有经营决策权,企业在核准登记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4.用工权。企业有权决定招聘或者辞退职工,包括自主确定职工人数、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以及依法对职工进行辞退。
; 5.工资决定取。个人独资企业有权在遵守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
6.定价权。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法的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7.签约权。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采购物资和出售产品。
8.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可以通过交纳使用费而有偿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9.借款权。企业有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以企业的生产经营。
10.工业产权。企业有权向国家专利、商标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依法享有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11.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人力和物力。企业有权拒绝各种违法的强制摊派。
12.法定优惠享受权。企业有权享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3.依法用工的义务
4.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5.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四、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失。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独资企业法》26条):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1. 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则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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