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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平安险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 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 (三)一切险;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 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三、责任起讫(二);四、被保险人的义务;四、被保险人的义务;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五、索赔期限;本保险负责赔偿;冷藏一切险;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除外责任;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责任起讫;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责任起讫(continued);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按下列规定终止;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赔款的处理;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四、特别约定;(二)如遇本条款第三条(二)款必需卸货的情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其它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三)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中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五、被保险人的义务;(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 单以及上述第四条(一)至(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六、赔款的处理;4.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 三、责任起讫;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二)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年。
; 五、争议的处理;5.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订;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二)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 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五、索赔期限;6.进口集装箱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修订;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6.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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