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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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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经过长达7年的谈判,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终于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简称GATS),服务贸易至此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一、范围和定义 (一)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GATS将服务贸易分成四个类型: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 。(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信息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指允许一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 。(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二)服务部门分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即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这12个部门又进一步细分为160多个分部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部门和分部门的分类与定义,参考了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对服务的分类与定义。 在具体谈判中,各成员对于准备列入减让表的具体服务部门,可以保留自主定义的权利。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的分类与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目前,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具体承诺委员会,负责有关服务部门和分部门调整的技术性工作。二、一般义务和纪律(一)关于最惠国待遇 世贸组织一成员方给与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世界贸易其他成员方。(二)关于透明度 应及时公布影响协定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同时履行通知义务。(三)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对已经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应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成员方还应提供司法或其他程序,以便服务提供者就影响其贸易利益的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四)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 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供者,不得滥用垄断地位,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经做出的具体承诺。某些商业惯例可能抑制竞争,它鼓励成员间就该问题进行磋商。 (五)关于例外的规定 允许处于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中的成员或受国际收支困难威胁的成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发展中成员或转型经济成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持一定的国际储备水平。GATS还列举了一些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情况。 (六)关于保障措施和补贴纪律 在保障措施上,有关谈判应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进行。在补贴问题上,应继续就影响服务的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谈判。承认补贴对服务贸易会产生扭曲,也承认补贴对发展中成员服务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但成员方在受另一成员方补贴措施的不利影响时,可以要求进行磋商,有关成员方应对此给予同情的考虑。三、具体承诺(减让表)(一)市场准入 GATS规定,一成员对于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承诺。同时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除在减让表中明确列出外,成员方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这些限制措施。 (二)关于国民待遇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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