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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_合同的订立与格式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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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格式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应表明一经接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a、甲走进一家电脑专卖店,经观察比较后说:“老板,你这台电脑3000块卖不卖?” b、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c、丙农户拉一车优质稻米进城,在城管队员离开后,于闹市区叫卖:“优质香米,便宜了便宜了啊……” d、中商平价超市内放在货架上的三鹿奶粉,标明“本品未检测出三聚氢胺”,价格5元/袋; e、丁走进一家电脑专卖店,经观察比较后说:“老板,你这台IBM笔记本多少钱可以卖给我啊?”老板说:“我们正做促销,最低五千还送联想原厂大礼包。”丁:“五千!好超值啊!……”;(二)要约邀请: 与要约很容易混同的概念,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问题:出租汽车(的士)打着“空车”的灯在路上行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二、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 古罗马时承诺的严格要件→承诺也有一定形式及内容上的要求,才构成有效的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做出;例:A煎炸食品厂向惠普公司发出要约称“本公司需定购煎蛋设备一批,要求功耗小,且温度在九十度左右,闻贵公司还有一批V3000及DV2000系列产品库存,非常适合我们要求。以1000元单价一台向贵公司采购一百台,货到付款。请贵公司于接到本要约后七日内做出承诺或表示拒???,若不作任何表示,将视为承诺接受本要约,请贵公司及时发货,否则本公司将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以上的要约后半部分是无效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效力为“仅能约束要约人,而不能给受要约人设定义务;另外,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权利。” ;以上为与要约内容一致的承诺,但很多时候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不一致。 如上例,若惠普公司接到A煎炸公司的要约后立即承诺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要约,并会于三日内发货,唯需价格为两万元一台,为保证‘性能’,本公司会为该批产品换装为高频赛扬单核心处理器及英伟达G84核心独立图形显卡。请货到后立即付款,否则本公司将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以上“承诺”已不再是一项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新要约)。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方在承诺中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此时合同权利义务以哪方要求确定?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三)招标与拍卖中各行为的定性 关于招标、投标程序中各行为的定性: 1、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要约邀请(《招标投标法》第16~17条); 2、投标——要约(《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一款); 3、决标(定标)——承诺(《招标投标法》第45条); 4、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46条)。 关于拍卖程序中各行为的定性 1、拍卖公告——要约邀请(《拍卖法》第45条); 2、拍卖(竞买)——要约(《拍卖法》第36条); 3、拍定(卖定)——承诺(《拍卖法》第51条): 4、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成立(《拍卖法》第52条)。 ;扩展内容: ;A、效力: 1、要约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及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但受要约人不因接到要约而付有任何义务,除非要约人及受要约人之间已经先行存在系列交易或相互之间存在习惯上的商业信用关系,此时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沉默才可理解为是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而默示承诺。 2、承诺的效力:承诺一经作出,合同既告成立。;B、生效时间: 除有另有约定外,要约与承诺均以“到达”为生效时间。不同的要约或承诺形式的“到达”不一样,口头、书面、数据电文…… 第十六条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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