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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高新区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高新区经济发展主力军、对外开放排头兵、深化改革先进区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文件精神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发区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38号)指导意见,在高新区实行人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为推动工作开展,结合AAAA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破除制约高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汲取其他地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推进高新区用人体制改革创新,促进用人制度科学化、履行职责契约化、考核评价标准化、薪酬分配绩效化。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真正体现机会公平、规则公正、选拔公开,营造争先恐后、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
二、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构建科学规范和运行高效的管理机制、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科学公正的业绩评价机制、奖优罚劣和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选干部,以实干比高低,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抢工作、抢岗位、不抢职级,比贡献、比业绩、不比享受,形成一套全员聘用、竞聘上岗、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办法,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干事创业、敢为人先、崇尚实干、注重实绩的良好氛围。
(一)改革内设机构设置。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在控制高新区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实行职能统一、权责一致、高效精干的大部门体制,使运行机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打破原有身份界限,推行岗位聘用制。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管理制度,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环境,实行原单位身份档案化封存管理,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三)改革业绩考评体系。打破平均主义,推行全员绩效考核。建立正确的导向机制和客观的评价机制,发挥绩效考核的“方向标”?“指挥棒”作用,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以创业的激情抢抓机遇,以创新的理念破解难题,以创优的追求进位争先。
(四)改革分配激励机制。打破级别年资限制,推行绩效工资制,以岗定薪、按绩定酬、易岗易薪,体现“多劳多得、优劳多得、按劳分配”,同时兼顾公平,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措施
(一)推行管理体制改革
1.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衡字〔2016〕3号)等文件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科学梳理,准确定位,明晰责权,建立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大部门管理体制。
(1)党工委设纪检室、组织室,由区纪委、组织部派驻,级别为正科级,不参加竞聘上岗和绩效工资。
(2)管委会主要负责项目手续代办、招商服务、基础建设三个方面工作。
(3)行政审批、城管、人社、审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质量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违建处理、土地执法等其他工作由区各职能部门负责。
2.推进岗位设置规范化。在管委会内设机构实行“部门主管+业务主办负责制”的运行机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业务主办对本岗位的工作负主体责任,直接对部门主管负责。科学设置岗位,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岗位数按照省市区规定的领导职数确定;内设机构设置部门主管、部门副主管、一级业务主办、二级业务主办四个等级。
(1)管委会各内设机构分别设置部门主管岗位1个、副主管岗位1个。
(2)核减各部门主管、副主管岗位设置数量后,核定一级、二级业务主办岗位数量。
(二)推行岗位聘用管理
3.实行全员聘用制。管委会内设部门在岗人员不受个人身份限制,按岗位设置要求,均可在管委会内设部门主管、副主管及业务主办岗位竞聘、任职。对内设部门主管、副主管,采取竞聘上岗、群众推评、管委会讨论决定等方式竞职聘任;对一级、二级业务主办岗位,采取在岗人员“双向选择”的方式竞岗聘用。岗位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所聘岗位自行免除,重新竞聘。
4.实行人员双轨制管理。按照全省开发区改革培训会议精神要求,对现有人员的编制、级别落实到位后在编在岗人员,实行干部编内任职与岗位聘职相分离、档案工资与实际薪酬相分离、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与合同聘用管理相分离的“双轨运行”管理模式,原身份档案化封存管理,保留原身份、级别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晋职、工资调整手续,在调动、退休、参加社会保障时按档案身份办理。在高新区工作期间实绩突出的,在全区干部人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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