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专家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第133-160条】 张新宝教授执笔.docxVIP

立法专家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第133-160条】 张新宝教授执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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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释义【 张新宝教授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一书 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提要: 本章“民事法律行为”共有四节,从第133条到160条共计28个条文。第一节“一般规定”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问题;第二节“意思表示”规定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方式与效力;第三节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第四节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规定。 本章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本章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本章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规定。 【核心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源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就法律行为作出定义。但是德国民法通说认为,法律行为是由至少一个意思表示构成的、其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所意欲并得到法律秩序的认可的行为。 \h \h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h \h [2],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为合法行为。《民法典·总则编》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再要求必须为合法行为。因此,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大致等同于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包含民事主体对该法律效果的追求。但是,这一追求是否实现则并不强求。 \h \h [3]由此也划分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类型。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他人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内在(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三个要素。判断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性质,原则上以其所表达的意思作为依据,谓之“外观主义”或者“表示主义”,但是法律也设定必要的例外规则矫正外观主义(表示主义)之不足,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定即如此。 §条文详解§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称成立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前者指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具备的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后者指个别民事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例如要式行为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要物行为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等。 \h \h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在学说上可谓众说纷纭。 \h \h [5]但是,应当注意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中,“以意思表示最为重要且复杂,实际上,既有意思表示则当然亦有当事人及标的” \h \h [6]。《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二节专节对意思表示作了规定,此处暂不详细展开论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实践意思自治的基本工具 意思自治,或称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法保障民事主体独立自主地设计自己的生活。民事法律行为则是实践这一原则的基本工具。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与什么人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从而顺利实现“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行为自由”。当然,这一自由的“范围有多大,它应当在什么前提和什么形式下实现,取决于政治制度的基本决策。在警察国家或统制经济制度中,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行为自由受到压制,反之,在自由国家制度中,它却是基本原则” \h \h [7]。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意思自治不仅包含“个人自主”,同时也意味着“自我负责”,因此,民法对于相对人的信赖以及交易安全等因素也必须一并兼顾。《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则设计中,无不包含着调和这两项原则的旨趣。 \h \h [8]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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