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专家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条文【第109-132条】 张新宝教授执笔.docxVIP

立法专家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条文【第109-132条】 张新宝教授执笔.docx

  1. 1、本文档共6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释义【 张新宝教授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一书 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本章提要: 本章从第109条到第132条共计24个条文,主要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进行列举性规定。本章第128条是一个有关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消费者的指引性条文,第129条对民事权利的取得依据做出了规定,第130条至第132条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做出了规定。 本章沿袭了《民法通则》对各种民事权利进行列举规定的立法传统,增加了对一些新型权利(如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列举,同时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民事权利的行使做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核心概念】 人身自由 法律确认与保护人的多方面的自由,民法保护的主要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物理空间,身体的自主活动。自然人的身体自主活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自然人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即法律上的“人”应当受到的基本礼遇与尊重。对自然人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属于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自然人的极度轻蔑、懈怠也可能构成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 人格权 我国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人身权的进一步细分,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是指自然人作为民法上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应当享有的非财产性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身体等生物学意义上的“物质性人格权”和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存在于人际关系观念中的“非物质性人格权”。就人格权保护的客体而言,有些是抽象的,有些则是具体的。前者如人的尊严和平等,后者如隐私权、名誉权等。《民法典》没有使用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等概念。人格权主要是自然人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因其作为民事主体需要享有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条文详解§ 一、相关法律规范的发展过程 《宪法》已经确认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更是《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但是,民法对自然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确认与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仅仅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1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害人格尊严(权)和侵害人身自由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h \h [1],但是其成果没有被《侵权责任法》采纳。虽然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不少人主张侵权责任法应当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早期的草案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最后的文本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民法典》第一次以民法基《民法典》的形式确认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一般人格权”或“具体人格权” 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其所理解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为“一般人格权”或者抽象人格权 \h \h [2],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性的权利,同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予以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起到补充和兜底的作用。 从本条与下条的立法设计来看,将本条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理解为一般人格权似乎更合乎逻辑:本条规定一般人格权,下条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进行列举规定;在适用中,能够纳入具体任何一项人格权范畴的,适用第110条的规定,难以纳入具体人格权而又关涉民事主体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则考虑适用第109条。 上述理解对于“人格尊严”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作为“母权利”或者渊源性权利,人格尊严至少可以开发出名誉权、隐私权等“子权利”,而且有些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歧视、轻蔑等,有些情况下难以被纳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却构成对尊严的侵害,需要“人格尊严”这一兜底性条款提供保护与救济。但是,对人身自由做如此解释,则比较困难。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条主旨】本条有两款。第1款是关于自然人享有各种人身权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几种人身权的规定。 【核心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87****680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主要分享 大陆地区主要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 权威释义、理解与适用 的word版本;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