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二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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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8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6分左右,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2011判断;2013判断、不定项选择;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资格 劳动者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 分支机构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义务和责任 劳动者 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 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两个不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②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单选题)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劳动合同订立时间”无关。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2010年判断题;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单选题) 【提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终止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报酬支付 (1)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2013年单选题、多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5年单选题) 生效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无效 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 (1)因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 无效有争议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2014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 【解释】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示】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8.1.1)的工作年限。 【提示】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提示】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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