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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释义【 张新宝教授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一书 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诉讼时效
本章提要:
本章从第188条到第199条共计12个条文,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涉及诉讼时效的期限,起算诉讼时效的时间,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的各种情况。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主旨】本条有两款。第1款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以及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最长时效保护期间的规定。
【核心概念】
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时效制度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二是这种“持续存在”达到法定的期间。当两个要素都具备时,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民法设定时效制度在于谋求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为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提供方便。
取得时效 传统民法上,时效主要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行使某种权利的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该第三人取得权利人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主要发生在物权法领域。尽管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一直有人呼吁在立法上确认取得时效制度,但是我国民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后,导致其权利消灭的制度。消灭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在民法理论和立法例上,对于消灭时效到底消灭的是何种权利有分歧,有起诉权消灭说、实体权消灭说、胜诉权消灭说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般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而未行使权利,义务人即产生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一项制度。 \h \h [1]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大致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导致的后果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之产生。
§条文详解§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3年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产生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本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比《民法通则》规定(第135条)的2年增加了1年,也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36条)。这一变化,反映了立法强化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旨趣。这一规定与《德国民法典》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该款后半段是一项指引性规定,即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仍然有效的其他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1)《产品质量法》第45条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2)《合同法》第129条关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而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起算的时间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确定的义务人。“知道”是指权利人实际上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确定的义务人。“应当知道”是依据常理,按照一个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作出判断。“应当知道”是依据常理作出的推断。
三、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比如,《民法典》第191条就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也应当理解为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另有规定”。
四、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最长诉讼时效保护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民事权利(主要是指请求权)自受到损害之日(而不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管权利人在何时以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这一事实,原则上不再受到保护。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同时赋予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的裁量权。由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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