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七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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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不超过10分。 第一单元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提示】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 即税务主管机关,具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1)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扣缴义务人; (3)纳税担保人。 二、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015年单选题;2016年多选题) 1.征税主体的权利 2.征税主体的义务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三、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 1.纳税主体的义务 2.纳税主体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提示】考生在应试中,应注意两个区分:(1)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同;(2)同一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不同。 第二单元 税务管理 一、五证合一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一照一码”;自2016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2.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3.涉税基础信息的补充采集 (1)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2)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4.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采集信息外的其他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5.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1.发票的种类(2013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提示】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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