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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支持服务民营企业调查问卷提纲
对民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法律宣传(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解读、宣传解释)?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宣传更易被民营企业接受?
答:对民企开展法律宣传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可以不断优化法制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为合法经营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宏观环境。
法律宣传形式要多样,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在网站上设立法制宣传教育栏目,通过点击查看,进行远程的法律培训等活动;广泛宣传与民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要通俗生动,易于识记。在注重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开展普法教育,避免空洞说教。同时普法部门要密切联系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推动依法治企工作的落实。
是否需要通过涉及民营企业案例宣传相关司法政策规定?
答:通过涉及民企案例宣传相关司法政策规定对民企开展法制宣传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总结推广各类民企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可以加强普法部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以点带面,推进民企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对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需要哪些保护?
答:企业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对于企业的财产权需要哪些保护?
答:一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安部门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厂房、设备、车辆等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解除、退还。
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所采取的财产性侦查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确保其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
三是各级法院通过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准确认定涉案财产性质、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处理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和企业人员合法财产的保护。
对于企业家的人身权需要哪些保护?
答: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妥善办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着力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对于因涉嫌犯罪被提请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发现没有法定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依法慎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着力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申诉权等权利。对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企业家的财产权需要哪些保护?
答:真贯彻执行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等意见,进一步找准工作重点,更加注重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坚持从严打击方针,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黑恶势力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家财产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涉及企业家财产类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致使企业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是否需要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答: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建立日常联络机制这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的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公平正义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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