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典当法律风险管理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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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典当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2;;;;6;7;8;一、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风险 ;(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风险 ;小提示:信用调查的渠道 (一)直接向授信者索取 (二)向行业协会等机构索取资料 (三)向政府有关机构查询 向工商\税务\房产\车辆管理\法院等查询 (四)向客户查询 (五)订阅查询相关资料 资料来源有以下几种: 1.来自官方资料:政府部门的个有关机构发表或公布的经济动态,经济 指数、物价统计、商品走势、市场行情等。 2.来自行业协会资料 3.来自专业及一般新闻杂志。 (六)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除常规资料外,注意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容易伪造的资料,并注意将不容易伪造的资料与其他资料相对比以便判断是否真实。 包括: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2)工商查询资料(带查询章); (3)银行查询征信报告(公司及个人); (4)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相关资质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提供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6)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 (7)抵(质)押品产权证明; (8)与第三方的合同及其他文件(采购、销售合同、收货单、发货单等); (9)面签的签字和印章样本; (10)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单、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及近期缴税记录查询结果; (11)上年度及近期海关进出口数据查询结果(仅适用于进出口企业); (12)上年度及近期水费、电费、气费及员工工资单复印件(仅适用生产型企业); (13)企业主个人主要结算银行上年度及近期对账单复印件; (14)工作情况证明、收入财产证明;(15)收、付款情况;;一些警示信号;问题: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吗?; 其他问题:;17; 公司对外担保与章程效力法律问题的最高院案例评析 ;裁判要旨; 在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宁市新腾龙布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2011)嘉海商初字第854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该条款亦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即使没有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也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二)保证方式;(三)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四)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法律风险 ;;;(六)“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 ;;(七)物保和人保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二、抵押担保法律风险;(一)抵押物不当的法律风险 ;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 ;抵押物的选择原则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的决策程序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三)流押条款的法律风险 ; 某公民甲向丰收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甲以其自有房屋抵押,后甲到期不能还债,小贷公司申请法院拍卖该房屋,法院委托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在拍卖中,小贷公司以160万元竞价成功。问:小贷公司可否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 规则:流质与流押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剥夺了担保物权在实现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往往对债务人不利。故多国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但仍应注意:①流质条款无效,并不意味担保合同其他条款失去效力,抵押权仍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②流质与事后抵押人、抵押权人折价而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是两回事,也与抵押权人通过参与拍卖、变卖活动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也是两回事。 ;(四)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房屋在出租之前,已经设立抵押权并因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或者被法院查封,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两种例外情形。;对在出租财产上设定抵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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