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入门知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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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一、课程导入;二、产品基础知识;(一)保险合同四大主体;(二)寿险商品五要素;1、保险责任——保什么?;2、保险金额——保多少?;3、保险费——多少钱?;3、保险费;4、保险期间——保多久?;5、保险范围——谁能保?;核心条款是产品的根基;(三)其它主要条款;1、重要条款;(1)保险合同的组成;(2)责任免除;(3)如实告知;(4)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6)释义;2、基础条款;(1)宽限期及中止;(2)保险事故通知;(3)保险金的申请;(4)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5)合同内容的变更;(6)地址变更;(7)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8)争议处理;3、条款功能;(1)保单质押贷款;(1)保单质押贷款;(2)保险费垫缴;(3)减额缴清;(4)分红;产品的精髓就藏在条款中;三、产品学习:金瑞人生;;1、投保条件——谁能保?;1、投保条件——谁能保?;2、保险期间——保多久?;3、保险金额——保多少?;4、保 险 费——怎么交?;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50%及已 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举例:假设基础保额10万,第2-5年每年分红增加的保额比例为5%,则第1-6年的有效保额为:;;;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止: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如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时,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变更为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 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2)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 (1)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三)产品示例;杨太平的保障利益如下:;3、红利分配 假定未发生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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